中国近代行政法(1901-1949)(中国法律史学文丛) 中国行政法的近代来源
中国近代行政法史,指清末至 1949年的半个多世纪中国行政法的发生、内容及其演变的历史。 中国近代,社会剧烈动荡,是各种新与旧、先进与落后的社会形态之间、法律制度之间、法律思想学术之间剧烈碰撞的转型时期。中国近代行政法承上启下,其诞生于清末立宪与法律改革运动,初步成型于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成熟于南京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国 六法 之一,具有与其他各类行政法完全不同的性质与形态。 民国时期出版了不少介绍与研究中国法律包括行政法的著作。*近二三十年来,又出版了为数众多的行政法与法制史著作,其中有少量属于行政法史领域,如王士伟《中国行政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关保英《行政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年版)、《行政法史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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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明史(第3卷):古代远东法 (揭示古代中国周边法律生态,还原人类早期法律文明的历史。)
本书首次使用远东法概念,构思中国及周边国家古代法律的样态、特征及发展规律。 本书地理范围除中国外,包括现在的日本、朝鲜、越南、印度等国家,在时间范围上只论及古代不及近代。鉴此,本书囊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的早期历史,探索古代东方国家、诸法域在法律文化上的共同性与差异。揭示古代东方法律文明的源头活水。 本书集全国七所院系的专家,包括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东师大法学院、新疆大学法学院、河北师大法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等,是集体智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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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宪法教育读本 大家主编,以一问一答形式讲解了宪法知识,是国内面向小学生的宪法教育读本.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已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共识。那么什么是宪法?一般认为,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宗旨与结构形式、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同志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宪法是法律的一种,但宪法的出现比普通法律晚。宪法在历史上是商品货币关系普遍化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壮大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具有政治意义的名词“宪法”是在导致1642年的内战爆发的英国大辩论期间开始使用的。直至18世纪末,美国才颁布了世界上**部成文宪法,不久,法国也颁布了成文宪法,近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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