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 高翔 【店主推荐,正版书放心购买,可开发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海上石油运输中的石油污染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和各国的普遍关注,国际社会逐步建立起以《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97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以下简称“97年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为核心的污染救济法律体系。各国也均以公约为蓝本制定或修改国内法,或者直接适用公约,相继建立起类似的船舶污染国内法律救济体系。遗憾的是,对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巨大环境污染风险如何进行有效预防和救济,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目前仅有一部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一部民间协定(《近海污染责任协定》)专门调整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在各国立法中,只有美国990年油污法明确将海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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