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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之继受外国法,始于20世纪初。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设修订法律馆主持法典起草。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派侍郎董康等赴日本考察裁判、监狱等制度,邀请著名民法学者梅谦次郎到中国讲学并协助起草民法典。梅谦次郎因故不能应邀,推荐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同时应邀来华的日本学者有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于是年来华,就任京师法律学堂民法教习。1908年,开始编纂民法典,采德国民法之五编制体例,由松冈义正起草总则编、物权编和债编,由修订法律馆编纂、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士高种等三人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可见中国近现代民商法和民商法学,得日本民商法和民商法学之助益甚多。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商事立法,如1999年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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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遵循各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政策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股票进行了系统化的研究与阐述,该书不仅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还具有重要的政策解读与实践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董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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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陈自强教授选取了日常经济交往中常见的“经理权”概念,分析其法律适用与民法代理权和公司法经理权的关系,由是引出了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别,以及民法与商法究为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本书循此思路,**章从民事代理权范围的确定与限制讨论出发,引出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的理论,然后以经理权为中心探讨商事代理权范围的确定与限制以及相关的表见公司经理人制度,*终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归结落脚于第五章关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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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金融创新视野中的商事法变革 季奎明 著 9787509329832 中国法制出版社 套装图书为单本的价格,请看清楚再下单!
本书作者季奎明博士以巨大的学术勇气,选择金融创新视野下商事法变革课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并形成了专著,弥补了我国尚无系统研究金融创新私法规制专著的缺憾。本书的特色是从金融私法视角切入,对于金融创新与商法规制关系从整体上进行系统考察和开拓性研究。主要建树表现为,对于金融创新的背景、表现和意义进行了历史梳理和类型化分析,科学揭示了金融创新与商法演进之间动态发展的规律,指出了新时期回应金融创新法治需求的商法变革任务与路径。本书不仅研究对象和视角独特新奇,而且立意高远,从观点到内容皆有诸多创新。例如,证券化、金融表外业务和全球化的商法考察;特殊目的非经营性金融实体的法律地位分析;金融创新中经营者约束制度的构建;金融创新风险的商法应对举措等,皆有不落窠臼的独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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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由研究生担任编辑、以民商法为研究领域的学术刊物。本刊热切盼望海内外专家学者给予大力支持,欢迎惠赐稿件。 本刊将以热情认真的态度对待所有投稿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录用,对来稿的篇幅没有限制,尤其对两万字以上的来稿采取鼓励态度。因人力财力有限,恕不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来稿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刊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 本刊注释体例采用脚注分页的形式,来稿文首应附有两百字以内的中英文对照之“内容提要”。来稿请写明作者姓名、职称、职务,所在单位名称、邮政编码。 凡来稿一经刊发,任何摘录、转载或编译皆需事先获得本刊编辑部的书面许可。对于翻译作品,请译者事先自行解决原作的版权问题。请勿一稿多投,如一稿多投或其他侵权行为给本刊带来任何损失,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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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论(第2版创新思维法学教材)》为法学专业教材。作者(陈本寒)根据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对**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作者根据中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立足于大陆法系民商法的基本理论,检讨了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商事李法的修改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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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委员会、药品管理监督局、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的国家机关、保险金融行业的从事人员、法院的法官、律师以及各大专院校的法律、保险、金融、经济等专业的教师、专家、各类层次的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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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王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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